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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与孙XX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孙*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即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孙*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母亲是亲姐妹关系,原告与被告是亲表兄妹关系。1993年原告在父母的压迫下与被告结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骗领结婚证。原告与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孙*乙,现年22岁,次子孙*丙,现年19岁。婚后,原告经常遭受家庭暴力,无法与被告一起生活,原告外出打工,现已分居7年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及债务。原被告是亲表兄妹关系,属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孙*甲辩称,我与原告是亲表兄妹关系,双方育有两子,均已成年。原告自2008年7月24日离开家至今。双方依法领取结婚证,是合法的夫妻。

庭审中,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证人证言一份,欲证实原被告双方是表兄妹关系。

对该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交结婚证原件两本,欲证实双方依法登记结婚。

对该证据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宋某某的母亲与被告孙**的母亲是亲姐妹关系,原被告是表兄妹关系,双方于1998年9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孙*乙,现年22岁,次子孙*丙,现年19岁。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及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的规定,虽然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但由于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故应依法认定原、被告的婚姻无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孙**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寻民初字第2503号
  •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宋某某,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 委托代理人王鹤,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 被告孙*甲,男,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

  • 委托代理人吴志良,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金所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梦洁

  • 书记员冯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