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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周某某宣告婚姻无效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从小认识,因原告母亲与被告母亲系同胞姊妹,为亲上加亲,在父母包办下原被告于1992年3月,按照农村习俗结婚。1997年3月2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三子女:周x荣、周**、周x贵。婚后,被告与原告无共同语言,且被告对原告不信任,怀疑猜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共同所生未成年子女周**、周x贵随原告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若原告满足两未成年子女随被告生活,且原告拿二十万元抚养费给两子女,被告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被告母亲与原告母亲确实是同胞姊妹。

原告胡某某针对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户口册复印件、大关**民政所出具的婚姻证明和婚姻登记申请书,欲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家庭成员情况。书面申请本院依职权调取胡x全笔录,并申请证人郑x洲出庭作证,两证人均证实,原告在外务工多年,每次回来,都住在两证人家,原被告的关系不好,经常吵打,原告无法在家中生活,才离家外出务工。

被告针对其答辩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出示询问周某某笔录一份,周某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若原告同意两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并给付两未成年子女抚养费20万元,便同意原告的离婚要求。

经质证,原告对本院询问周某某笔录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原告提供的第1、2组证据,系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能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及家庭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证人胡x全、郑x洲证言,两人系夫妻关系,且系原告的哥嫂,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两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周某某笔录,原告无异议,该份笔录仅是周某某个人对原告要求与其离婚表达的意见。

据此,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1992年农历3月3日,按照当地农村习俗结为夫妻,于1997年3月2日,在大关县玉碗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证。婚后,共同生育三子女:长女周x荣,现已成年并成家;长子周x华;次子周x贵。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院查明

另查明,原告之母唐x芬与被告之母唐x英系同母同父的姊妹关系。

归纳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原被告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结为夫妻,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系表兄弟姐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据《婚姻法》规定,原被告的婚姻属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情形,是无效婚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民初字第498-2号
  •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胡某某。

  • 被告:周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栖西

  • 书记员胡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