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陈某某与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芶磨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杨某某系表兄妹关系,经人介绍后于1996年同居生活,同年7月2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我们的婚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我们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判令双方所生男孩陈*甲由我带领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们已共同生活了19年,生育了2个孩子,2个孩子都健康,不知道原告是出于什么目的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我们的婚姻关系无效;长子陈*甲自2011年至今一直由我带领抚养,请求人民法院把陈*甲判归我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判决对52000元的共同存款平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的母亲陈*乙与原告陈*某的父亲陈*丙系同胞姐弟关系,被告杨某某与原告陈*某系嫡亲表兄妹关系。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96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7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1997年2月20日生育长女陈*丁,2004年3月12日生育长子陈*甲。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陈*某遂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与被告杨某某的婚姻无效。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会泽县某某村委会证明、户口册、证人证言、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与原告陈*某系嫡亲的表兄妹,双方的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所生女孩陈**已成年,不再需要父母对其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而男孩陈*甲年仅11岁,尚需父母对其尽抚养教育义务,经征询陈*甲的意见,陈*甲愿意与原告陈*某共同生活,结合双方的抚养条件,经济能力,为有利于陈*甲的健康成长,陈*甲由原告陈*某带领抚养较为适宜,且陈*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杨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主张,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杨某某主张的共同财产52000元,因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双方所生男孩陈*甲由原告陈*某带领抚养,被告杨某某暂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会民初字第1203-2号
  •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

  • 委托代理人杨怡,云南明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 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

  • 委托代理人芶磨章,云南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邓开宏

  • 人民陪审员杨天发

  • 人民陪审员杜玉春

  • 书记员李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