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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蔡**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蔡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迎中、被告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的母亲是我父亲的亲姐姐。2013年12月因丈夫去逝,在被告的诱逼下,我与被告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结婚后,被告就开始对我进行殴打,并声称要杀害我及家人,被告的行为让我每天生活在恐惧之中。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蔡某某口头辩称:我与原告是亲表兄妹是事实。原告提出离婚,我可以同意,但在举行婚礼时,宴请亲朋好友,欠下16000多元债务,要由原告承担85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原告张某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结婚证二本,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2、残疾证一本,证明原告视力残疾。

3、一平浪镇阿井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父亲张**被告母亲张**的亲弟弟,张**与张**系同一父母所生。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被告无异议,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针对其辩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被告蔡某某的母亲张**与原告张某某的父亲张**同胞姐弟关系。2014年7月14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到禄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5年8月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关系,二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对原告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禄民初字第1285号
  •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禄丰县。

  • 委托代理人夏迎中,系云南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蔡某某,男,1961年4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禄丰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自华

  • 书记员侯绍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