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到原告付某某确认的居住地开远市乐百道办事处田*村委会小石桥村147号查找,其早已搬离,手机无法联通,本院在其居住地张贴了领取传票及开庭时间通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原告起诉应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本案原告起诉状虽载明了居住地及联系方式,但按其载明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到其本人。本院又在其居住地张贴了领取传票及开庭时间通知,但至2015年9月14日2点30分开庭时,仍未见原告付某某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付某某,女,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开远市。
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开远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清
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