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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诉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到原告付某某确认的居住地开远市乐百道办事处田*村委会小石桥村147号查找,其早已搬离,手机无法联通,本院在其居住地张贴了领取传票及开庭时间通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原告起诉应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本案原告起诉状虽载明了居住地及联系方式,但按其载明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到其本人。本院又在其居住地张贴了领取传票及开庭时间通知,但至2015年9月14日2点30分开庭时,仍未见原告付某某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开民一初字第405号
  •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付某某,女,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开远市。

  • 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开远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梁清

  • 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