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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鲁*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鲁*甲与被申请执行人鲁*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536号附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移送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鲁*乙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鲁*甲2015年9月至12月子女抚养费1200元的义务。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536号附2号民事调解书中2015年度应履行的子女抚养费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536号附2号民事调解书中涉及2015年度子女抚养费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执字第364号
  •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鲁*甲,男,住大姚县。

  • 申请执行人鲁*乙,女,住大姚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谭杰

  • 书记员李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