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鲁*甲与被申请执行人鲁*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536号附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移送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鲁*乙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鲁*甲2015年9月至12月子女抚养费1200元的义务。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536号附2号民事调解书中2015年度应履行的子女抚养费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536号附2号民事调解书中涉及2015年度子女抚养费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鲁*甲,男,住大姚县。
申请执行人鲁*乙,女,住大姚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谭杰
书记员李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