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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苟磨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杨某某系表兄妹关系,经人介绍后于1996年同居生活,同年7月2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我们的婚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我们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们已共同生活了19年,生育了2个孩子,2个孩子都健康,不知道原告是出于什么目的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我们的婚姻关系无效;长子陈*甲自2011年至今一直由我带领抚养,请求人民法院把陈*甲判归我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判决对52000元的共同存款平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的母亲陈*乙与原告陈*某的父亲陈*丙系同胞姐弟关系,被告杨某某与原告陈*某系嫡亲表兄妹关系。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96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7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1997年2月20日生育长女陈*丁,2004年3月12日生育长子陈*甲。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陈*某遂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与被告杨某某的婚姻无效。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会泽县某某村委会证明、户口册、证人证言、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与原告陈某某系嫡亲的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行为,已违反了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对原告陈某某要求宣告与被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予以免收。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会民初字第1203-1号
  •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

  • 委托代理人杨怡,云南明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 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

  • 委托代理人苟磨章,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邓开宏

  • 人民陪审员杨天发

  • 人民陪审员杜玉春

  • 书记员李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