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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诉胡*X、陈XX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书X与被申请人胡*X、陈XX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书X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核同意免交诉讼费。申请人胡书X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书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胡书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收)退回申请人胡书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莲民初字第00197号
  •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胡*X,汉族。

  • 委托代理人蒋莉,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

  • 委托代理人佘玲玲,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

  • 被申请人胡*X,女,汉族。

  • 法定代理人孟爱民,女,汉族。

  • 委托代理人王建功,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申请人陈XX,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荣代理审判员陈丽娜

  • 代理审判员王弘

  • 书记员冯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