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书X与被申请人胡*X、陈XX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书X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核同意免交诉讼费。申请人胡书X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书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胡书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收)退回申请人胡书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胡*X,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莉,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
委托代理人佘玲玲,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
被申请人胡*X,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孟爱民,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功,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陈XX,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荣代理审判员陈丽娜
代理审判员王弘
书记员冯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