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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长杨*、审判员石*、人民陪审员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自幼认识,双方于1988年6月确定恋爱关系,1991年2月21日在瑞丽市弄岛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系近亲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994年4月22日,原、被告收养了一个刚出生即被遗弃的男孩,取名董某某,现年21岁。原、被告婚后于2010年7月6日购买了位于瑞丽市xx巷xx号的房地产一宗;于2011年11月24日投资53万元购买了一辆宇通客车,并挂靠在德宏**限公司瑞丽分公司名下运营,随后于2013年11月5日将该车的50%股份转让给案外人王**。2012年3月31日原、被告用转让股份所得款项购买了瑞丽**宅小区的商品房一套、车牌号为云Nxxxx号的轿车一辆,剩余款项偿还了拖欠的债务。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近年来被告喜新厌旧,2012年3月17日,被告与案外人喊汉的奸情曝光后,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最让原告难以忍受的是被告还吸食毒品,脾气暴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严重破裂,无和好可能,只有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下共同财产:1、价值109万元的云Nxxxx“宇通”大客车一辆、价值13万元的云Nxxxx“凌派”轿车一辆、坐落于瑞丽市瑞宏路北侧锦福园小区价值4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归原告所有。2、坐落于瑞丽市弄岛镇x分场x队xx号价值8万元的住房一套、坐落于瑞丽市瑞宏路xx巷xx号价值10万元的房地产一套归被告所有。3、原、被告各自承包的橡胶树由各自管理经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提出只要求处理婚姻关系,财产及债权债务由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调查重点为:一、原、被告是否为近亲结婚,婚姻效力如何?二、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是否生育子女,该子女是否成年?

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孟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七组证据:

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二、结婚证原件二本,欲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三、机动车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4日投资109万人民币购买了一辆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云Nxxxx),并挂靠在德宏运输**瑞丽分公司名下运营,后原、被告双方又将该车50%的股份转让给王**。

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之间共有云Nxxxx号“凌派”轿车一辆和位于瑞丽市春晖巷48号(建筑面积为84.8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五、商品房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31日向曲靖市**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位于瑞丽市瑞宏路北侧(建筑面积为100.10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

六、原、被告与案外人喊汉达成的调解书复印件1份,欲证明2012年2月17日被告与案外人喊汉发生关系后双方达成调解的事实。

七、瑞**场管委雷午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被告的哥哥张**、妹妹张**出具的证人证言原件两份,欲证明原告孟某某和被告李*某系表兄妹,属于近亲结婚。

本院依职权于2015年7月31日到瑞丽**分场五队对被告李**的母亲张**及四分场五队队长杨**所做的调查笔录。被告李**的母亲张**表示李**的父亲与孟某某的母亲系亲兄妹,原、被告属于近亲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四分场五队队长杨**表示他与李**、孟某某是一个队的,从小一起长大,他也知道孟某某的母亲和李**的父亲是亲兄妹,两人属于近亲结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同时,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权。

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七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证据因原告当庭表示只请求本院处理婚姻关系,财产及债权债务由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故对以上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不予评判。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的母亲张**与被告的父亲张**是同胞兄妹关系,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两人于199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随后原、被告收养了一名男孩,取名董某某,现年21岁。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对原告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提出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不要求法院予以处理,由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请求未违法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瑞民一初字第123号
  •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孟某某,女。

  • 被告李某某,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娟

  • 审判员石飞

  • 审判员李国华

  • 书记员楚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