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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畅*某婚姻无效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某因与被上诉人畅*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14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某的委托代理人任*X,被上诉人畅*的委托代理人畅*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任某某与山西芮城县任XX2003年10月22日在芮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至今未办理离婚手续。2012年1月30日,畅*在知道任某某未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在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此后,任某某带着其与任XX所生的儿子同畅*一起共同生活。双方无子女,无共有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任某某存放在畅*家的嫁妆数目不清。双方订婚时,任某某收取了畅*2.6万元彩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在任某某与任XX未离婚的情况下,任某某、畅*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此婚姻关系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在本院宣告婚姻无效时,由于双方不能就嫁妆及彩礼的返还达成调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就此另行作出判决。本案中,由于双方婚姻关系无效,故任某某应酌情返还畅*彩礼。任某某的嫁妆系其个人财产,本院亦向任某某依法送达了举证通知书,但任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嫁妆的具体情况,故不予议处。对于双方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因双方均系违法行为,故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任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畅*彩礼14000元;二、驳回任某某、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任某某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任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未尽依法登记嫁妆这一法定程序。在庭审中,被上诉人亦并未否定嫁妆。另外上诉人被赶在外能够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嫁妆情况,原审对嫁妆不予议处的依据何在。2、原审判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14000元,事实不清,判决不公。上诉人自结婚以来省吃俭用,勤劳操持家务,为家庭付出良多。被上诉人不尽扶养义务,不管上诉人和孩子,而原审置这些事实于不顾,判由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14000元实难接受。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嫁妆被子8床、床单11条、毛毯1条、毛巾被1条、门帘1个、衣服等;原审判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14000元,事实不清,判决不公。

被上诉人辩称

畅*答辩认为,嫁妆上诉人去年八月将单子都转走了,就剩六条被子了,这些被子还是被上诉人给的棉花。彩礼应全部返还。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任X某(任某某姑姑)证明一份,证明嫁妆情况。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被子8条被上诉人知道,单子任某某都拿走了,没有其他东西,被子现剩6条了。

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明,因证人与上诉人有亲属关系,且证人未出庭,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予以确认。二审中被上诉人代理人当庭认可任某某嫁妆有被子6条,现在畅*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认为原审程序违法,未登记其嫁妆的上诉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主张返还嫁妆,应对其嫁妆情况举证证明,但其并未向法庭提供该证据,亦未向法庭提出调取证据申请,故原审未登记嫁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彩礼返还问题,因双方婚姻关系无效,上诉人应酌情返还彩礼,原审判处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处不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二审中查明6条被子为上诉人嫁妆,应予增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1466-2号民事判决。

二、增判:嫁妆被子6条归任某某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受理费100元,共计150元,由任某某、畅某各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咸中民终字第01008号
  • 法院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

  • 委托代理人任某X,系任某某父亲。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畅某。

  • 委托代理人畅某X系畅某父亲。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春丽

  • 审判员闫亚君

  • 代理审判员刘平浪

  • 书记员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