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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与洪某某婚姻无效纠纷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冉某某与被**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冉某某及被**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冉某某诉称,原告冉某某母亲康**与被告洪*某母亲康**是同父同母的亲姐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2006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1月26日双方在镇巴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时双方隐瞒了表兄妹关系。2007年8月2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洪*甲,现在巴庙中心小学上二年级;2009年9月2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洪*乙,现在巴庙中心幼儿园上学。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12年4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婚姻无效,并判令两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洪某某辨称,对原告冉某某所述身份关系情况无异议,其与原告确系表兄妹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冉某某母亲康**与被告洪*某母亲康**同父同母亲姐妹关系,原告冉某某与被告洪*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表兄妹关系。2006年9月二人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1月26日双方在镇巴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时双方隐瞒了表兄妹关系。2007年8月2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洪*甲,现在巴庙中心小学上二年级;2009年9月2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洪*乙,现在巴庙中心幼儿园上学。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无嫁妆。现原告冉某某起诉要求判决婚姻无效,并判令两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并有如下证据载卷予以证实:1、原、被告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巴庙**委会出具的证明、巴庙**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康某甲、康某乙的户籍证明,可以证实原、被告及其子女身份情况的事实,可以证实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的事实;2、结婚证原件两本,可以证实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综合认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原告冉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原、被告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属于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该婚姻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现原告冉某某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另行制作法律文书[见(2015)镇巴*初字第00484-2号民事调解书]。据此,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第第一款第(二)项、第、《》第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冉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镇巴民初字第00484-1号
  •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冉某某,女。

  • 被告洪某某,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长青

  • 审判员王小波

  • 人民陪审员吴学端

  • 书记员杨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