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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诉被告邹*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邹*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2008年,原告前夫李**因检修房子从房子上摔下后不治身亡,2009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邹*登记再婚。结婚初期,原、被告关系还算可以,共同到外地打工两年半,工资由被告集中管理和使用。被告儿子外出9年没有音讯,突然带回5万元回家,让被告修房子。被告就告诉原告,先给被告的儿子把房子建起来,然后再给原告的儿子建房。2011年,因被告家原住房太陈旧,原、被告就回家建房,一直在家建房半年多。被告告诉原告,建房共花费22万多,除被告儿子带回的5万元以外,其余资金都是被告方*的。当房子建好之后,被告不但不给原告儿子建房,对原告的感情也变淡了,既不给原告治病,也不过问原告生活,原告还向娘家大姐徐**借款3000元,被告不认可也不还,原告便于2012年农历9月30日从被告家回到前夫家里,双方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原、被告再没往来。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后共修建两层砖混结构房子一栋,价值22万元,请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邹*辩称,原告与被告结婚是第三次婚姻了,原告第一任丈夫是河南人刘**,第二任丈夫是李**。2009年7月,原告大姐徐**、二姐徐**、嫂子郭**介绍原、被告结婚,天天催促原、被告结婚,原、被告才于2009年8月6日登记结婚。从谈婚事开始,原告哥哥徐**从被告手上借走10000元,只偿还了5000元,至今尚欠5000未还。原告二姐徐**在原、被告举行婚礼时,从管礼金的赵**手中借走礼金2000元,后又从被告手中借走3000元,共计5000元至今未还。婚后,原、被告外出打工,原告患病不但不能挣钱,被告还要给原告治病。被告也50多岁了,又无一技之长,婚后被告打工挣的钱不仅要供原、被告生活,还要给原告治病及补身体。2011年,原告说她与前夫的儿子李**在杭州打工患病接回来需要路费,被告给原告1600元,原告却拿着钱跑到前夫刘**家生活,过了二十多天才回到被告家里。2012年农历九月,原告悄然外出,被告于2014年5月得知原告回到涧池镇沙坝村6组时,前去接原告,原告非要被告给20000元,被告愤然离开。2011年在汉阴县双乳镇玉河村花费18万元新建的房屋是被告儿子邹**投资及借款修建,原、被告分文未出,原、被告没有权利去分割这个房产。原告想离婚,需要达到被告四个要求:1、打消以任何方式攫取邹**投资修建房屋的动机和目的;2、代徐**偿还债务5000元;3、代徐**偿还债务2500元(徐**另欠2500元债务归原告享有);4、原、被告婚姻没解除,原告又到前夫刘**家生活近三年时间,应给被告赔偿10000元精神损失费。

原告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6日登记结婚。

被告邹*对原告徐*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邹*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2010年9月6日,楚**医院处方笺及门诊收费收据、2010年11月23日楚**民医院处方笺及门诊费票据,以证明婚后在云南打工期间,被告邹*给原告治病的情况;

2、汉阴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以证明房子是被告儿子邹**修建的;

3、证人邹**的出庭证言,以证明房子是邹**筹借资金修建的,建房时,原、被告当时有帮忙照看;

4、证人彭**的出庭证言,以证明邹**于2011年4月向其借款5万元用于在双乳镇玉河村12组修建房屋;

5、证人邹**的出庭证言,以证明邹**于2011年向其借款3万元用于修建房屋,还欠其运费2万多元;

6、证人成传和的出庭证言,以证明被告邹*于2011年5月向其借款1万元用于修建房屋,欠款至今未还。

原告徐*对被告邹*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后,对证据1,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原告认为建房时邹**没在家,邹**只出资了5万元钱,但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3、4、5、6,原告认为建房时是向邹**借了钱,但没有借那么多,而且运费已经付清了,但没有听说过向彭**、成传和借过钱,本院认为证人邹**、彭**、邹**、成传和均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为查明事实,依法向郭**、彭**分别取得调查笔录1份,证实原告徐*的母亲与被告邹*的母亲系同胞亲姐妹关系,原、被告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查明下列事实,原告徐*的母亲与被告邹*的母亲系同胞亲姐妹关系,原告徐*与被告邹*系姨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原、被告自幼相识。2008年,原告徐*前夫过世,2009年8月6日,原告徐*与被告邹*在汉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原、被告关系尚可,共同外出打工,后因琐事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虽然办理了结婚证,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的规定,原告徐*与被告邹*的婚姻无效。对于原告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本院另行制作裁判文书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徐*与被告邹*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汉阴民初字第00279-1号
  •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

  • 委托代理人赵礼刚,系原告姐夫。

  • 被告邹*。

  • 委托代理人李经虎,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兰华群

  • 人民陪审员罗长娥

  • 人民陪审员左正群

  • 书记员覃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