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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甲与被告杨*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甲与被告杨*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甲诉称:原告父亲陈*乙与被告母亲陈*丙系同胞姐弟。1993年11月原、被告同居生活,1994年9月19日生育女儿杨**,1997年4月17日生育儿子杨**,现均独立生活,1998年9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差,自2008年1月后双方就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杨*甲辩称,被告与原告是表兄妹关系属实,原告在与被告结婚时就知道双方是近亲关系,当时原告陈*甲就不应该答应与被告结婚。结婚多年来原告没有提出与被告离婚,现儿女已长大成人,被告也进入中年,如果解除了婚姻关系对子女的影响较大,不同意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原告陈*甲与被告杨*甲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原告陈*甲与被告杨*甲是否属于近亲关系。

关于焦点1,原告陈*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石泉县**育办公室证明;石泉县**民委员会、石泉县饶峰镇民政所证明。证实了原告陈*甲与被告杨*甲系夫妻关系,并于1998年9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关于焦点2,原告陈*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人刘**、聂**、陈**、陈*乙的证明。证实了原告陈*甲与被告杨*甲是亲表兄妹关系,即原告陈*甲的父亲陈*乙是被告杨*甲的舅舅;被告杨*甲的母亲陈*丙是原告陈*甲的姑母。被告杨*甲在庭审中也承认这一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甲与被告杨*甲于1993年11月同居生活,1994年9月19日生育女儿杨*乙;1997年4月17日生育儿子杨*丙,现均独立生活,1998年9月1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5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另查明,原告的父亲陈*乙与被告的母亲陈*丙是同胞姐弟关系,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对原告陈*甲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故,本院另行制作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陈*甲与被告杨**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民初字第00460-1号
  •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甲,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

  • 被告杨**,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牟道彬

  • 审判员李小明

  • 人民陪审员王霞

  • 书记员王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