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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魏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魏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民初字第00665号
  •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

  • 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魏某某,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昌勇

  • 书记员朱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