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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甲诉李*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祝*甲与被告李*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祝*甲诉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1997年,原、被告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4年6月13日生育一女祝*乙,2006年5月17日生育一子祝*丙。2006年12月25日双方在西乡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书。因原、被告双方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与被告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李*甲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的事实及生育子女情况无异议。但要求抚养儿子,女儿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家庭共有财产应该予以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原告母亲为被告姑姑,被告父亲为原告舅舅)。1997年,原、被告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4年6月13日生育一女祝某甲,2006年5月17日生育一子祝某乙。2006年12月25日,原、被告在西乡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外,还有下列证据证明:1、原、被告提举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及子女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了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信息;2、原、被告结婚证原件2份,证明了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西乡县**民委员会证明1份、李*乙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原、被告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原、被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2份,证明了原、被告隐瞒双方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依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其婚姻关系应属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原告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其子女的抚养问题,依法另行制作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一)项、第十条(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祝*甲与被告李*乙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西民初字第00200号
  •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祝**。

  • 委托代理人赵力,西乡县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李*甲。

  • 委托代理人李佳宜,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治锋

  • 书记员张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