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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岳*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梁*诉岳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韩民初字第00844号
  •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梁*,女,汉族。

  • 委托代理人温启祥,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 被告岳*,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高旺纯

  • 代理审判员王萍

  • 代理审判员薛建梅

  • 书记员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