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在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00年9月8日西安市长安区政府为张**与郭**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陕长婚字第6929号),该案尚未审理终结,本案必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芳,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磊
书记员李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