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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在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00年9月8日西安市长安区政府为张**与郭**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陕长婚字第6929号),该案尚未审理终结,本案必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碑民初字第00148号
  •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李芳,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磊

  • 书记员李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