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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军人身权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军人身权纠纷一案,承德**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生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承德**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803执57号
  •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人身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

  • 被执行人张**。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树军

  • 书记员李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