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军人身权纠纷一案,承德**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生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承德**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张**。
被执行人张**。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树军
书记员李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