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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刘某某诉张*某、张*某1、刘某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刘某某与被告张*某、张*某1、刘某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二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陕0528民初215号
  •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汉族,农民。

  •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

  • 被告张某某1,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 被告刘某某1,女,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福涛

  • 书记员杜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