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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洛龙民初字第1845号
  •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崔某某,女。

  • 被告:李某某,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唯颖

  • 审判员:高妙婕

  • 代审判员:曹艳敏

  • 书记员: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