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崔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唯颖
审判员:高妙婕
代审判员:曹艳敏
书记员: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