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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聂某某、聂**、刘*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聂某某、聂**、刘*甲等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526民初370号
  •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某某,男,1993年1月4日生。

  • 被告聂某某,女,1996年2月24日生。

  • 被告聂**,男,1972年5月15日生。

  • 被告刘*甲,女,1973年8月14日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兴政

  • 书记员蒋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