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聂某某、聂**、刘*甲等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某某,男,1993年1月4日生。
被告聂某某,女,1996年2月24日生。
被告聂**,男,1972年5月15日生。
被告刘*甲,女,1973年8月14日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兴政
书记员蒋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