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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刘海平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刘海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523民初170号
  •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刘**,女,成年,汉族,农民。

  • 被告刘**,男,成年,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东丰

  • 人民陪审员袁素娟

  • 人民陪审员靳志红

  • 书记员胡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