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刘海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女,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刘**,男,成年,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东丰
人民陪审员袁素娟
人民陪审员靳志红
书记员胡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