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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更某某与被告桑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更某某与被告桑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更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更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刚民一初字第271号
  •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更某某。

  • 被告桑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拉毛多杰

  • 书记员那仁才琪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