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纪*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孟广华,亳州市谯城区魏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纪*,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
委托代理人:马峰,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员于文礼
书记员段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