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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纪*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纪*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谯民一初字第04965号
  •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 委托代理人:孟广华,亳州市谯城区魏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纪*,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

  • 委托代理人:马峰,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于文礼

  • 书记员段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