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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与陈*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诉被告陈*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2826民初69号
  •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文*,农民。

  • 被告陈*,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尹艳平

  • 书记员杨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