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赵**、谢**、徐*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南京汤**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徐*、赵**、谢**、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上诉人徐*、赵**、谢**、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徐*、赵**、谢**、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徐*、赵**、谢**、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1960年9月1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女,1962年8月2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女,1990年8月6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女,2013年6月12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谢宁宁(徐某母亲),自然情况同前。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涛,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军,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赵**,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汤**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汤山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南京汤**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巍,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南京汤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武琼
审判员徐松松
代理审判员陈晓霞
书记员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