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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与被告袛*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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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冀*。
被告袛*。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雅楠
代书记员郭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