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冀*与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与被告袛*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121民初16号
  •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冀*。

  • 被告袛*。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雅楠

  • 代书记员郭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