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奉*与被告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奉*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奉*。
委托代理人钟呈银,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
审判人员
审判员詹宏伟
书记员明哲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