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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与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奉*与被告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奉*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393号
  •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奉*。

  • 委托代理人钟呈银,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詹宏伟

  • 书记员明哲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