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蚌**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业主委员会,原审被告张**、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2016年1月29日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蚌**有限公司当庭申请撤回上诉,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蚌埠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蚌埠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蚌埠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许**,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有利,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李**,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功富,蚌埠市蚌山区黄庄街道司法调解员。
原审被告:张有利,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审被告:崔**,女,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凯
代理审判员胡松涛
代理审判员任意鑫
书记员丁刘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