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练金诉被告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练金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练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练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练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练金。
委托代理人高凯乐,宝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王**。
委托代理人胡西平,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颜世深
书记员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