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经贸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经贸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经贸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被告北京**经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向阳路1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
法定代表人郭**,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昊天大街81号。
法定代表人陈**,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宗林,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昕,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双全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