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与管平南、广西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纠纷中,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管平南、广西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管平南、广西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管平南、广西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1)西*一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1)西*一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陈**,个体户。
被执行人管平南,广西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杜**。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陆苍碧
审判员张帆
书记员肖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