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绿建景观**限公司与被告河**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建景观**限公司与被告河**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绿建景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绿建景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建景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牟民初字第2618号
  •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财产损害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永红

  • 审判员朱兆静

  • 人民陪审员朱永安

  • 书记员李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