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建景观**限公司与被告河**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绿建景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绿建景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建景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永红
审判员朱兆静
人民陪审员朱永安
书记员李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