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毛**、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我家位于临颍县城关镇西大街4组160号的房子由于年久失修坍塌,2013年3月份我家准备在该宅基上建房。在建房过程中,被告在原告家向西向外的必经出路上垒起一类似花池的建筑物,致使原告家无法进行进料建房,原告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被告不但不拆除该花池,还在原告家必经的出路上建起了房子。原告在无奈的情况下把被告的违法行为举报到城关镇政府。2014年冬,城关镇政府把被告建在我家出路上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但是在2015年初被告又在原告家向西的必行的出路上建起一座棚子,把原告家的出路完全堵死,导致原告家无法在建房时正常进料及通行。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家人的合法通行权,因此特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对原告正常通行权的妨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条没有法律依据,不是客观事实;2、原告没足够证据证明被告妨碍其通行,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与被告刘**两家东、西相邻而居,杨**在东,刘**在西,两家均属老宅基,相邻居住已几十年时间。后杨**办理有临集建(98)字第098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临**字第0201016310号房屋所有权证;刘**办理有临集建(98)字第088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杨**及其他两住户向西经过刘**家门口出行。刘**家在其大门院墙外的出路上加盖了部分临时房舍,后被临颍县有关机关强行拆除。2014年杨**翻建旧房时,刘**在出路上堆放的杂物、垒砌的台阶影响到杨**建房时进出物料。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引起原告诉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邻而居,本应和睦相处,妥善解决邻里关系。刘**在其用地使用范围外属于多家出行的通道上私自搭建临时房舍,影响到相邻关系人正常通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刘**所辩其宅基外仍有其土地所有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影响原告杨**通行的公共出路上的障碍物。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男。
委托代理人:毛会春,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男。
委托代理人:姚嫚,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宏伟
审判员敢自成
人民陪审员宋小军
书记员晁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