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鸟**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玄**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鸟**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玄**银行存款人民币61575元;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玄**案件执行费824元等;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玄雪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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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北京鸟**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8号楼25层2903。
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长。
被执行人玄**。
审判人员
审判长房强
代理审判员刘刚
代理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余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