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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反则、王**、余孝则、余孝兵、余**、余*果诉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反则、王**、余孝则、余孝兵、余**、余*果诉被告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反则、王**、余孝则、余孝兵、余**、余*果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反则、王**、余孝则、余孝兵、余**、余俊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反则、王**、余孝则、余孝兵、余**、余俊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民初字第593号
  •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余反则,男,193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余学兵父亲。

  • 原告王**,女,193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余学兵母亲。

  • 原告余孝则,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余学兵大哥。

  • 原告余**,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余学兵二哥。

  • 原告余**,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余学兵四弟。

  • 原告余**,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余学兵五妹。

  • 被告王**,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余学兵妻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韩莉

  • 书记员苗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