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紫金财**江中心支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已于2014年5月22日通知原告上海**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上海**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上海**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湖路559号K-11。组织机构代码:69417508-2。
法定代表人: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卫,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大西路120号四层。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炎华
书记员杨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