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广西**江印刷厂与衡阳**视台、衡阳新视报社复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壮族**衡阳市广播电视台、衡阳新视报社复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江印刷厂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江印刷厂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江印刷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33元,减半收取1717元,由原告广西**江印刷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衡蒸民二初字第4号
  •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复制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广西**江印刷厂,住所地:桂林市西清路9号。

  • 法定代表人董*,该印刷厂厂长。

  • 委托代理人韦伟成、张朝活,广西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电视台(衡阳**产业集团),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外环路68号。

  • 法定代表人邹**,该电视台台长。

  • 被告衡阳新视报社,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外环路68号广播电视中心五楼。

  • 负责人王**,该报社社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肖军

  • 代理审判员彭仁

  • 人民陪审员陈才喜

  • 代理书记员刘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