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壮族**衡阳市广播电视台、衡阳新视报社复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江印刷厂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江印刷厂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江印刷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33元,减半收取1717元,由原告广西**江印刷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广西**江印刷厂,住所地:桂林市西清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该印刷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韦伟成、张朝活,广西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视台(衡阳**产业集团),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外环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邹**,该电视台台长。
被告衡阳新视报社,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外环路68号广播电视中心五楼。
负责人王**,该报社社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军
代理审判员彭仁
人民陪审员陈才喜
代理书记员刘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