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朱**在望都县**份有限公司寺庄信用社存款5,000元,并已提供其在望都县**份有限公司东街信用社存款5,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朱**在望都县**份有限公司寺庄信用社存款5,000元;
二、冻结原告马**在望都县**份有限公司东街信用社存款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住河北省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刘士杰,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住河北省望都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巧云
书记员牟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