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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与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朱**在望都县**份有限公司寺庄信用社存款5,000元,并已提供其在望都县**份有限公司东街信用社存款5,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朱**在望都县**份有限公司寺庄信用社存款5,000元;

二、冻结原告马**在望都县**份有限公司东街信用社存款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望民初字第0592-1号
  •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住河北省望都县。

  • 委托代理人刘士杰,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朱**,住河北省望都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巧云

  • 书记员牟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