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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与方XX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X诉被告方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X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现已离婚。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系原、被告共同分得的动迁安置房。2012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被告承诺放弃动迁安置中的一切权利。现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方XX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4日,被告高X及案外人高X与上**公司就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宅XX号房屋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被告共同被安置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一套。2012年7月30日,原、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并约定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宅XX号户名为高X、高X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属方XX的拆迁安置利益(包括安置的房屋)归高X所有。2015年6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20XX)浦*一(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入住手续流转单、签约流转单、上海市房地产房屋产权人信息登记资料,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就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宅XX号户名为高X、高X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属被告的拆迁安置利益(包括安置的房屋)归原告所有,经本院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系上述安置的房屋,原告要求确认归其所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方X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高X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高X与被告方XX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767号
  •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高X。

  • 被告方XX。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杜向红

  • 书记员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