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温**因与被申请人温**、王**以及一审第三人温**、陈**、温贤慧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温**申请再审称,温**是自己的小儿子,在温**2002年结婚时,自己已经出资解决他的住房问题,其现在却要与自己打官司,让自己感到难以忍受。而自己的妻子王**也与温**一同起诉自己,实在没有道理,是无理取闹。一审法院判决后,二审法院只是短信通知自己,而且审理时也只有温**出现,其他人包括大儿儿媳、女儿、老爱人和孙女都没有出现,之后法院就判决了,自己莫名其妙。因此,希望法院重新组织大家协商解决,让所有儿女都参与并出庭,公平公正的解决房产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温*强于1994年将系争本市松花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购买为售后产权房时,该房屋内还有有王**、温**、陈**、温**等人的户籍,现温**、王**起诉要求成为该房共有产权人,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请应予支持,原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亦无不当,维持原判正确。温*强要求重新审理本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温伟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温伟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伟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温耀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福珍。
一审第三人温**,男。
一审第三人陈**,女。
一审第三人温**,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峰
审判员王泳雷
代理审判员黄明
书记员戚雯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