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杭州市**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戴**。
委托代理人:俞茵。
被告:杭州市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
被告:杭州市**道鸡笼山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颜燕香
书记员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