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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富阳市富春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诉被告富阳市富春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庆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杭富民初字第825号
  • 法院 富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委托代理人:俞美凤。

  • 被告:富阳**虎山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孙**3号。

  • 法定代表人:何**,董事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任艳晓

  • 书记员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