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诉被告富阳市富春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庆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俞美凤。
被告:富阳**虎山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孙**3号。
法定代表人:何**,董事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任艳晓
书记员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