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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杜*股份经济合作社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诉被告杭州余杭杜*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村第19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于2015年10月21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余杭杜*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村第19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余杭杜*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村第19村民小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510号
  •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委托代理人:沈建福。

  • 被告:杭州余杭杜*股份经济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俞**。

  • 被告:杭州市余**村民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成**。

  • 被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甫村第19村民小组。

  • 诉讼代表人:朱**。

  • 委托代理人:金忠华。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富春

  • 书记员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