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诉被告杭州余杭杜*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村第19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于2015年10月21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余杭杜*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村第19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余杭杜*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村第19村民小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
委托代理人:沈建福。
被告:杭州余杭杜*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俞**。
被告:杭州市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成**。
被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杜甫村第19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朱**。
委托代理人:金忠华。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富春
书记员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