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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广饶县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广饶县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原告享有被告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各项待遇;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其主张“依法确认原告享有被告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各项待遇”,但未明确各项待遇的具体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广民二初字第414号
  •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郭某某。

  • 法定代理人张春燕。

  • 委托代理人卢献亭,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 被告广饶县广**村民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马**,该村委会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高德亮

  • 书记员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