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广饶县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原告享有被告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各项待遇;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其主张“依法确认原告享有被告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各项待遇”,但未明确各项待遇的具体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郭某某。
法定代理人张春燕。
委托代理人卢献亭,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广饶县广**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该村委会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德亮
书记员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