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孟**与广饶县**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504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未得到执行。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五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孙**。
申请执行人孟**。
被执行人广饶县**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三柳村。
法定代表人孙**,该委员会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燕斌
书记员李荣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