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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广饶县经济**家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秋云与被执行人广饶**牛家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司法查控,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广执字第1102-1号
  •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牛秋云。

  • 被执行人广饶**牛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牛家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学海

  • 书记员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