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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诉新建**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某某诉被告东营市河口**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东营市河口**村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河民初字第452号
  •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兰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 法定代表人:王**(原告之母),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 委托代理人:王廷顺,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东营市河口区顺成咨询中心。

  • 被告:东营市河口**村村民委员会,驻东营市**道办事处新建村。

  •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村委主任。

  • 被告:东营市河口**村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驻东营市**道办事处新建村。

  • 负责人:孙**,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委员会第三小组组长,现住该村。

  • 委托代理人:聂义鹏,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侯广飞

  • 书记员吴消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