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某某诉被告东营市河口**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东营市河口**村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兰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原告之母),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王廷顺,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东营市河口区顺成咨询中心。
被告:东营市河口**村村民委员会,驻东营市**道办事处新建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村委主任。
被告:东营市河口**村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驻东营市**道办事处新建村。
负责人:孙**,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委员会第三小组组长,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聂义鹏,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侯广飞
书记员吴消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