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孟*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兴合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兴合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诉称,其于2012年12月1日出生,2014年3月25日户籍落入被告处。被告按照人口向全村村民发放2014年度征地补偿款7000元,但未向原告发放。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原告在被告处出生、并落户该村且户口一直未迁出,符合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原告为未成年人,无独立生存能力和生活来源,依附于父母生存生活,其应当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度土地补偿款7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作为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不认可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双方就原告是否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存在争议,而处理本案的前提首先要解决原告的成员资格问题。因成员资格认定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内容,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河民初字第517号
  •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孟*。

  • 法定代理人:孟某甲。

  • 被告:东营市河**民委员会,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兴合村。

  • 法定代表人:黄令来,村委会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孟凡梅

  • 书记员邵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