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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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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某某。
被告陈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安立民
审判员刘桂平
人民陪审员刘阁生
书记员孙云新